1%合作開始 #投資人專用合作合約書 #投資 #小而美

 

 


🤝 初步合作與 1% 交換持股合作模式說明

打開市場、共享資源、共創成長的新型合作機制 🚀

在創點行銷顧問的生態系中,我們不只提供服務,更希望與具潛力的企業、品牌與團隊,建立長期、深度且互利的合作關係。

因此,我們特別設計了以下兩種「合作升級機制」,讓合作不只是買賣,而是一起成為夥伴


🔹 一、1% 交換持股合作模式(策略合作型)

在初步合作階段,合作夥伴可主動提交適合的合作單位或專案,經雙方評估後,可進行:

1% 交叉或交換持股的合作模式
作為雙方長期策略合作的象徵與連結。

🌱 此合作模式的核心精神是:

  • 不以短期獲利為唯一目的
  • 以「市場交換 × 資源整合 × 成長共享」為核心
  • 讓雙方真正站在同一邊,一起把市場做大

🎯 進入合作市場後,您將可享有:

✅ 納入創點行銷整體合作市場與生態系
✅ 取得平台、通路、內容、行銷資源的優先串接權
✅ 參與跨品牌、跨產業的整合專案機會
✅ 享有策略夥伴層級的資訊交流與合作回饋
✅ 未來專案、投資或聯名合作的優先討論權利

📌 1% 並非金額大小,而是「彼此承諾與綁定關係」的象徵。


🔹 二、成立個人/團隊專屬項目,由公司進行投資

除了既有企業合作外,我們也非常歡迎你:

🌟 成立屬於自己的新項目、新品牌或新平台
並由 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以策略投資或合作方式參與。

💡 這類項目的合作方式包含(視個案評估):

  • 專案投資
  • 技術與行銷資源入股
  • 平台與通路資源支持
  • IP打造與市場營運代操
  • 共同成立子公司或專案公司

👉 公司不只是投資資金,更會實際參與執行與市場推進


🚀 適合提出專案的對象包括:

  • 已有產品或市場,但缺乏系統化放大能力
  • 有專業技術/內容/IP,但不擅長行銷與變現
  • 想進軍跨境或品牌化,卻缺乏團隊與資源
  • 希望把個人能力升級為「可被投資的專案」

🔑 合作模式的整體價值

✨ 對合作夥伴而言:

  • 從「單點合作」升級為「長期夥伴」
  • 共享平台成長與市場紅利
  • 提升專案的可信度與資本吸引力

✨ 對公司而言:

  • 擴大生態系規模
  • 建立更多可投資、可複製的成功案例
  • 強化整體市場影響力與估值基礎

⚠️ 合作原則小提醒 

  • 所有交換持股與投資行為,皆以正式合約為準
  • 實際比例、條件與權利,將依專案評估與法規進行調整
  • 本說明為合作模式介紹,非公開募集或保證收益之要約

🤝 我們相信,最好的合作不是誰買誰的服務,
而是一起把事情做大、把價值做長。


投資人專用合作合約書(簡化版)

(1% 交換持股合作意向)

立合約書人:

甲方: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「甲方」)

乙方:_______________
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

甲、乙雙方基於策略合作、資源整合及長期發展之目的,依誠信原則,達成下列約定,特訂立本合約書。


第一條|合作目的

本合約係就甲乙雙方進行策略合作及1%交換持股之合作意向進行約定,
以促進雙方於市場、資源、平台或相關專案之長期合作關係。


第二條|交換持股合作意向

一、乙方同意提供其所屬公司或專案之 1% 股權(或等值股份權益)
作為與甲方進行策略合作之交換基礎。

二、甲方同意依雙方後續協議之估值與條件,
提供相對應股數之甲方公司股份予乙方

三、實際交換之股數、股份類型、估值方式及權利義務,
應另以雙方簽署之正式合約為準。


第三條|非公開募集聲明

甲乙雙方確認:

本合約及相關合作內容,
不屬於公開募集、公開發行或對不特定人之投資要約
僅限特定合作對象間之私下洽談與合作使用。

本合作所涉及之營運規劃、收益預期或投資回報,
均屬評估或預期性質
不構成任何獲利保證、最低收益承諾或資本保障。


第四條|一切以正式合約為準

甲乙雙方確認:

一、本合約為合作意向及原則性約定。
二、任何投資、認股、股權移轉或權利義務,
均須另行簽署正式書面合約後,始生法律效力。
三、正式合約未成立前,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張損害賠償。


第五條|唯一依據

本契約及其附件,
為甲、乙雙方關於本合作案之唯一約定
取代所有雙方於簽約前之口頭或書面承諾、說明或協商內容。


第六條|合約生效及份數

本契約書壹式貳份,
由甲、乙雙方簽章後生效,
雙方各執乙份為憑。


第七條|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
本合約之解釋、效力及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,
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雙方同意,
因本合約涉訟時,
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
立約人簽署

甲方: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
代表人:___________
簽章:___________

乙方:____________
代表人/本人:________
簽章:___________

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


投資人專用合約

(1% 交換持股合作專用條款)

本合約由下列雙方基於策略合作、資源整合與長期發展之目的,於誠信原則下訂立:


甲方

公司名稱: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「甲方」)


乙方

投資人/合作單位:____________
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


第一條|合作目的

本合約目的在於建立甲乙雙方之策略性合作關係
透過「1% 交換持股合作模式」,使雙方於資本、市場、資源及長期發展上形成合作夥伴關係。

本合作屬於策略投資與合作性質,非短期交易或財務商品行為。


第二條|交換持股基本約定(核心條款)

一、乙方同意提供其所屬公司/專案之 1% 股權(或等值之股份權益),
作為與甲方建立策略合作之交換基礎。

二、甲方同意依本合約約定之估值與股權結構,
提供相對應比例之甲方公司股份予乙方,作為交換持股之對價。

三、實際交換之股數、估值基準、股份類型(普通股/特別股/其他),
須以雙方另行簽署之正式認股或股權交換合約為準


第三條|非公開募集聲明(重要)

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:

  1. 本合約及相關討論內容,
    不屬於公開募集、公開發行或對不特定人之投資要約
  2. 僅限特定合作對象間之私下洽談與策略合作用途
  3. 一切投資或持股行為,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

第四條|非保證獲利聲明(重要)

甲乙雙方明確知悉並同意:

  • 本合作所涉及之營運規劃、收益預期、投資回報,
    均屬預估性、評估性質
  • 不構成任何形式之獲利保證、最低回報承諾或資本保障
  • 實際成果將視市場環境、公司營運及外部因素而定

第五條|資訊僅供評估使用

本合約及合作過程中所提供之一切資料,包括但不限於:

  • 商業模式
  • 投資結構
  • 財務與市場推估

僅供雙方進行合作與投資評估之用
不得視為任何法律、財務或投資建議。

乙方應自行評估相關風險,並可諮詢其專業顧問。


第六條|一切以正式合約為準(最終效力條款)

甲乙雙方確認:

  1. 本合約為「投資合作與交換持股之意向與條款說明
  2. 不構成最終股權移轉或出資之法律效力文件
  3. 所有實際股權移轉、比例、權利義務,
    均須另行簽署正式合約後方生效
  4. 若正式合約未完成簽署,雙方互不主張任何損害賠償

第七條|保密條款

未經他方書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約內容、合作資訊或討論過程,
揭露予第三人或作其他非本合作目的之使用。


第八條|準據法與其他

一、本合約之解釋與適用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。
二、未盡事宜,雙方得另行協商補充之。


📞 聯絡資訊

甲方: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
聯絡窗口:蔡翼帆
電話/LINE:0916-858121
官方網站:https://www.eyeweb.com.tw
LINE 洽詢:https://lin.ee/Rqce1OP


合作意向暨聲明合約書(範本)

本文件為雙方於合作初期進行討論與評估之依據,目的在於釐清合作性質、資訊使用範圍及法律責任,並保護雙方權益,特此聲明如下:


一、合作目的說明

本合約僅作為雙方針對以下事項之合作意向與初步評估說明

  • 投資合作
  • 認股或交換持股合作
  • 專案合作或策略聯盟
  • 共同成立新項目之可行性評估

本文件不構成任何投資承諾、要約或保證行為


二、非公開募集聲明(重要)

雙方確認並同意:

本合作說明及相關資料,
不屬於公開募集、公開發行或對不特定人之投資要約
僅限於特定合作對象間之私下洽談與評估用途。

任何投資、認股或持股行為,
均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,並以正式契約為準。


三、非保證獲利聲明(重要)

雙方明確知悉並同意:

  • 所有商業模式、營運規劃、收益推估、投資回報,
    均屬預期或評估性質
  • 不構成任何形式之獲利保證、最低回報承諾或資本保障

實際成果將視市場狀況、經營執行、外部環境及不可抗力因素而有所差異。


四、資訊僅供評估使用

本文件及合作過程中所提供之所有資料,包括但不限於:

  • 商業模式說明
  • 財務或市場推估
  • 投資結構與合作方向

僅供合作評估與內部討論使用
不得作為任何法律、財務、投資或其他專業建議之依據。

任何一方均應自行評估風險,並可諮詢專業顧問。


五、一切以正式合約為準(最終條款)

雙方確認:

  • 本文件不構成最終合作合約
  • 所有實際合作內容、權利義務、投資條件、股權比例
    均須另行簽署正式書面合約後方具法律效力
  • 若正式合約未簽署完成,雙方互不負任何法律責任

六、保密原則

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將合作內容、資料或討論過程,
對第三方揭露、轉述或作其他用途。


七、其他

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,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另行協商處理。
本文件之解釋與適用,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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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窗口:蔡翼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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